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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4-08-31 09:21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根据2024年7月25日《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是2004年9月在原汉中农业学校、汉中师范学校、汉中市卫生学校、汉中教育学院、汉中财经学校基础上合并组建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2019年11月,学院成为陕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持育人为本,务实创新,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活校的办学理念,大力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把学院建设成为陕南盛名、西部知名、全国有名的开放式、创新型、国际化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依法治校进程,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汉中职院。英文名为:HANZHO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官方网址:www.hzvtc.cn。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316国道西侧81号。

第三条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列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序列,建设与发展纳入陕西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学院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汉中市人民政府领导,教学业务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教育方针,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办学定位是:立足汉中,面向陕西,辐射全国。夯实办学基础,凸显办学特色,打造优势品牌,丰富办学内涵。

第七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在国家政策许可下,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八条 学院主要招收普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三年制高职为主体,适当招收初中毕业五年一贯制学生。根据需要灵活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同时开展在职人员继续学历教育和各类岗位职业技术技能培训。

第九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实际,逐步扩大办学规模,办学规模报陕西省人民政府核定。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设以学院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院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学院的办学水平。

学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预防和化解办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学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由汉中市人民政府领导,教学业务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核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除学院党政正职由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任免外,学院党政副职由中共汉中市委任免;学院副处级干部由学院党委考察、任免,报中共汉中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按照学院办学规模和发展目标,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等活动;

(五)依法保护学院、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支持学院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鼓励学院和其他兄弟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协作办学;

(七)支持学院深化产教融合、开展校企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办学自主权,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制定学院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紧密契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需求,确定办学方向,依法自主设置和动态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

(三)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教材;

(四)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培养;

(六)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高考和中考等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七)科学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对举办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院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可以提取一定比例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依法接受汉中市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与完善教学运行及管理的制度保障体系;

(三)向社会输送合格毕业生,并根据社会需要和自主办学条件,积极承担继续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四)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通过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教育集团(联盟)、打造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五)尊重与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九)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一)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

(十二)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评价;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七条 立德树人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的各项工作必须以教学为中心,服从、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学生良好品质、工匠精神和责任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两种教育形式,以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积极探索建立中高职衔接、专科与职业本科教育相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九条 接受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和课程,学业成绩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由学院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对未完成学业或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院发给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由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职业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由学院发给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 学院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突出以实习、实训为主的实践教学,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 学院以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大力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搭建专业化教师发展平台,通过高端人才示范计划、骨干教师引领计划、青年教师提升计划、兼职教师达标计划,培育“大师+名师+双师”引领的结构化教学创新团队,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教师队伍。

第二十 学院实行期中教学检查与全学期教学评价、学生评教与同行评教相结合的课程评价机制,形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教务科研处(教学督导室)牵头实施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通过督导巡查、学生评教、信息反馈等形式,加强对人才培养工作的全面监控,稳步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 学院以建设职业教育信息化标杆学校为目标,逐步实现教学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与服务管理的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专业设置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需求,坚持传统专业改造与新专业设置相结合,巩固相对稳定的医药卫生、教育与体育、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土木建筑、农林牧渔、财经商贸等大类相关专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改造、现代服务需求提升等因素,培育设置新专业,形成特色鲜明的专业群,设置的高职专业控制在40个左右。

第二十七条 学院科研工作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知识创新为目的,全面提升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院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学院实施“集团化办学”,依托“汉中职业教育集团”,推动政校、校企、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对接汉中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资源优势,开展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多元参与,建立政府主导、学院主体、行业企业参与的办学运行机制,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办学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党政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广大师生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领导班子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经过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拟决定的重要议题,应在作出决策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

(十)按规定应当由学院党委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政工作要点、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政工作要点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做好党委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的换届选举工作;

(九)按规定应当由党委书记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议具体按照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中央、省委、市委和学院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执行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标准;

(二)提请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组织落实学院年度党政工作要点;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五)建立和完善学术道德规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拟订教学、科研和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教学、科研和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七)组织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八)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计划,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九)拟订和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及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依法保护和管理学院国有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十)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一)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二)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院长专题办公会议,行使管理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院长专题办公会议严格依照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各专业领域的校内外专家组成,负责指导、监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置教材选用委员会。教材选用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组成人员包括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各专业教师代表等。

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学院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对学院教材工作负总责,对教材意识形态问题审查进行政治把关,并依据学院教材选用委员会章程对二级学院的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听取学院重大改革和重要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职权。

学院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院长代表学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学院重大事项,在决策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所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及统战团体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围绕学院事业发展积极发挥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参与学院治理,对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四十九条 共青团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党委领导下,学院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院工作任务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

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院学代会),学院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五十一条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学院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学院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二级学院(部、中心)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在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院有效运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规定,设立、调整、撤销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中心)和直属机构。

学院各单位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建立权责合理、流程精简、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学院赋予的权限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学院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任务,及时反馈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组织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经学院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日常教学管理活动,制定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编写教学计划和教材,突出职业技能教育;

(四)制定和实施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并对本单位教职工实施日常管理、考核、评价和绩效工资分配;

(五)实施二级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与评价;

(六)在学院统筹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主任)定期向学院院长和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议事规则执行。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向学院党委请示。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素质的使命。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理论知识和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善于教书育人,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可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人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享受福利待遇,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聘约规定的权利;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秩序和利益;

(四)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

(五)教书、管理、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履行职责义务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以及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通过工会、教代会等组织或其他方式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七条 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道德风尚。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尊重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志愿服务精神,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学院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地方和学院设立的奖、助、贷、补等有关资助资金;

(二)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取得相应报酬,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获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对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颁发结业证书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技服务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七条 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捐赠等,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七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学院财经委员会制度,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十九条 学院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由总会计师协助院长依法领导和组织学院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审计等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一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浪费,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三条 不断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制度,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校训、校徽、大学精神

第八十四条 校训:尚德 自强 乐业 创新。

第八十五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校徽外圈是学院中文和英文全称。中心图案以学院简称“汉中职院”汉语拼音缩写字母“H.Z.Z.Y”组成,整体构成一把火炬图形,寓意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事业欣欣向荣、蒸蒸日上,并高举教书育人、培育技术技能人才的火炬不断前进。

第八十六条 大学精神:以厚德尚行之传统修身育人,以大国工匠之追求精益求精,以自强不息之精神乐业创新。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学院名义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学院党委会提议,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集体研究、院长签发等程序进行。

第八十八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需要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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