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学院的社会声誉不断提高,学院对外交往的领域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为了做好公务接待工作,进一步密切与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良好关系,规范公务接待活动,根据相关和对等接待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院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是负责学院公务接待的主要职能部门。
二、上级部门领导、兄弟院校或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来我院视察、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党办或院办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协调安排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或相关分管院领导会见或陪同。
三、兄弟院校或有关单位其他领导来我院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党办或院办负责接待,并协调学院对口单位予以协助,同时安排相关分管院领导会见。
四、上级部门、兄弟院校或有关单位下属部门负责人到学院调研、交流,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必要时可由两办安排有关院领导会见。接待部门要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五、需要学院领导出席的活动,有关单位应提前与党办或院办联系,两办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提出意见请院领导参加,并及时将安排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六、凡属学院开支的各类接待活动,经学院党政领导审批同意后,两办具体负责安排。各单位公务接待有关费用原则上由各接待单位负责。招待应填写学院公务接待申请表,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要坚持标准适度的原则,力戒铺张浪费。
七、负责公务接待的有关单位,要热情礼貌、耐心细致、妥善周到地做好接待工作。
八、对于重要的访问交流活动,有关接待单位要事先通知党委宣传部,宣传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学院各种媒体做好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