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籍档案的立卷和归档工作,更好地为学院教学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档案是指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在受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字和电子文档。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毕(结)业情况的重要凭证。学籍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条 学籍档案管理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籍管理人员应当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度对学籍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档案室移交。移交学籍档案材料应包括纸质和光盘两种形式。
第四条 学院档案室对学籍的形成、归档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立卷工作。
第五条 高(中)职生、成教生学籍档案以班级为单位立卷。
第六条 学籍档案的归档范围:
1.省招生部门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
2.《学籍登记表》、《学生成绩档案表》;
3.毕业生毕(结)业登记表、论文等材料;
4.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 归档材料的质量要求
1.手工书写应使用不褪色的碳素墨水材料,字迹要求工整清晰;利用学籍管理软件打印成绩单时,左侧应当留出30mm的装订边距;
2.学籍变动(休学、退学、复学、转学、转系、转专业、提前毕业等)情况要在学籍表中注明;
3.应当如实填写奖惩情况;
4.学籍表中的照片必须使用原件;
5.归档时间与归档单位;
(一)归档时间:
新生录取名册应与招生当年的十二月底前归档;高职生、成教生学籍档案应与学生毕业的十二月底前归档;有遗留的学生毕业一年内办理完毕,于下一学年初归档
(二)归档单位
新生录取名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归档;
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归档;
成教学生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与培训部负责归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政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